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904號
原   告  張卉穎
被   告  陳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
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於上揭言詞辯論期日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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