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66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吳宇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芳美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0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6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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