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相對人 林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本院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256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2256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