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司字第29號聲請人甲○○即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因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8年9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足稽,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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