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148號原告乙○○
號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惟該公司於起訴前即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被告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惟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本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然原告亦為被告公司之其一董事,得否由全體董事擔任被告法定代理人,非無疑義,茲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