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 黃正輝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政義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黃春景 徐瑛鍛 被告一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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