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錫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永宗 間因本院100年度建更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萬8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