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522號
原告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告立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庭
訴訟代理人 簡瑞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聲明,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11日16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