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21號

上訴人 李郁佳

法定代理人 李欣昂

訴訟代理人 李欣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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