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賭具天九牌壹副、骰子叁顆、抽頭金新台幣貳佰柒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增列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二、扣案賭具天九牌乙副、骰子三顆,為被告甲○○所有,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抽頭金二百七十元,係被告甲○○犯罪所得之物,各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附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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