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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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吉成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零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