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51號原告 王陳招
王君輝 王秀卿 王秀美 被告 王君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被告王君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於國外之住居所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2年11月6日送達原告王秀美、王陳招及王秀卿,102年11月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王君輝,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