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調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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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調字第1025號
原   告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以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呂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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