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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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