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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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複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甲○○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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