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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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四號
原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程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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