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工程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七號
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劉志鵬 律師 李貞儀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被告巨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複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辦工程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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