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一號
原告丙○○被告惠祥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蕭銘毅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