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四一號
原告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叁仟零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貳拾捌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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