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二五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玖萬零貳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媚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