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5號
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庚○○被上訴人己○○
戊○○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