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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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361號被告 羅淑慧 具保人 李耿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62
4號、第791號、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耿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淑慧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於具保人李耿賢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通知具保人促請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仍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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