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鎮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簡常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已先行代為清償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33萬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簡常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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