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天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澤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之簽章。
二、就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60萬元部分,應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匯款收據等)
三、請提出催告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四、請提出債務人徐澤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