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 原告 李慎廣 被告台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
陳志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100年度自字第5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一案號刑事附帶民事之原告 侯家元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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