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新竹市喬治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許月妹 被告 萬六妹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4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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