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421號債權人 蔡瑞生 債務人又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承穎 債務人林承穎債務人 林建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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