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正金揚機械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新 被告盟鑫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德 被告高孟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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