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林玉錦 附民被告 朱育祥
郭偉健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簡字第3874號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張郁昇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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