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芳榮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