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之子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