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 蔡豐求 即有利企業行被告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泰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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