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及遠離住居所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係乙○○之弟,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部分應予補充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被害人乙○○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3、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六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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