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伊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靜芬訴訟代理人張銀琦
送達代收人被告集雅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豐田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一節,業據原告到庭自陳甚明,則本件自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本應適用簡易程序,現因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爰依前開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之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