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正芳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芳榮 被告 陳建寧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被告 王天賜 指定辯護人 孫則芳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育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