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正淮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業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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