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62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