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州 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42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6479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