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盈餘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20號上訴人 林宗堯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複代理人 唐福睿 律師被上訴人 余德川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盈餘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中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叁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該判決第17頁至第19頁所示),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