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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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宏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於99年3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1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9月23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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