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89號原告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現仍婚姻關係存續中,最後共同居住於苗栗縣卓蘭鎮豐田里3鄰42之1號,婚後感情初尚融洽,詎被告自民國77年間起開始酗酒,酒後便辱罵原告,造成原告精神壓力與焦慮,對原告不堪同居之虐待,被告亦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故原告於今年4、5月間離家,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同條項第5款「惡意遺棄」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不曾罵過原告,且在家照顧親人,故今年未拿錢給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對於:現仍婚姻關係存續中,最後共同居住於苗栗縣卓蘭鎮豐田里3鄰42之1號,而原告於今年4、5月間離家等事實,並不爭執,復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附卷為證(見卷第8、9頁),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3968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本院隔離詢問,證人即兩造之三女甲○○到庭證稱:被告罵原告非常頻繁,幾乎每天,被告不敢動手打,因為他知道原告會去驗傷,被告都罵原告幹妳娘的老雞巴,全部都有,從小聽到大,只要被告生氣喝醉或不爽,就會罵原告,即使被告清醒,也會罵伊是狗生的,當著大姐及姊夫面前罵伊,被告他罵原告三字經、五字經,連伊打電話回家時,都會聽到,伊跟原告現沒有同住,原告會跟伊訴苦,從小到大,每隔2天迄至原告離家前,被告都會罵三字經或五字經,每次都是一直罵,連警察來都是,從小到大學費、生活費、零用錢都是原告給,沒有向被告拿過錢,被告從來沒有給原告或渠等小孩錢等語(見卷第25、26頁),媽媽搬出來住,是因為被告晚上會讓原告不能睡覺,酒後會敲原告的門,讓原告不能正常休息,兩造同住時被告酒後大罵原告,每週都有好幾次,每次都超過好幾小時,都是亂罵,且每次都有三字經,正常人不可能受得了與被告同住,因沒人可以受的了他這樣罵,同意原告請求離婚,因原告幸福就好,原告是因受不了被告虐待才要離婚,如果兩造離婚想跟原告住等語(見卷第41、42頁),證人即兩造之長女乙○○到庭證稱:被告沒有打原告,但是會丟東西,常常罵原告,伊在外上班回家,還會一直碰到,被告都罵原告三字經或五字經都有,感覺被告最近5、
6年越來越嚴重,以前大約2、3天,現在幾乎每天,如果原告沒有回,被告就罵2、3句三字經、五字經就出去,如果回就一直罵,有時候還會敲桌子,從小到大學費、生活費、零用錢都是原告給,伊很少向被告拿過錢,被告以前有工作時,應該有給原告錢,但是都是向原告拿更多錢走等語(見卷第27頁),證人即兩造所生次女丙○○到庭證稱:被告會搬出來,是因為被告喝酒後會大罵原告,且半夜把原告叫起來罵,前一陣子伊還住在家裏時,被告半夜喝酒回來還在樓下大叫,後來伊也結婚搬出來,兩造同住時,被告酒後大罵原告,每週都有好幾次,每次都超過好幾小時,亂罵、每次都有三字經,還說渠等小孩都不是他生的、都是狗,沒有人想跟被告同住,同意原告請求離婚,離婚好,因被告個性沒有人可以跟他相處等語(見卷第40、41頁),以上證據互核相符,應堪信兩造同居期間,被告經常以不雅之字眼辱罵原告,致原告精神上承受一般人均難以忍受之痛苦,不堪繼續同居而離家,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既判決兩造離婚,原告另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離婚,即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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