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華海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朝元 │台灣銀行新│97年7月31日│69,490元│0000000│││││莊分行│││││├───┼─────┼─────┼──────┼─────┼─────┼──┤│002│ 蘇彥同 │國泰世華商│97年8月10日│93,500元│0000000│││││業銀行新莊││││││││分行│││││├───┼─────┼─────┼──────┼─────┼─────┼──┤│003│ 黃良旭 │台北縣新莊│97年7月31日│74,400元│0000000│││││市農會│││││├───┼─────┼─────┼──────┼─────┼─────┼──┤│004│ 吳金蓮 │中國 信託商 │97年7月30日│64,900元│0000000│││││業銀行迴龍││││││││分行│││││├───┼─────┼─────┼──────┼─────┼─────┼──┤│005│晉昌建材有│台灣中小企│97年8月10日│201,870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埔墘││││││││分行│││││├───┼─────┼─────┼──────┼─────┼─────┼──┤│006│ 吳文勝 │第一商業銀│97年7月31日│22,880元│0000000│││││行埔墘分行│││││├───┼─────┼─────┼──────┼─────┼─────┼──┤│007│吳文勝│第一商業銀│97年7月31日│1,000元│0000000│││││行埔墘分行│││││├───┼─────┼─────┼──────┼─────┼─────┼──┤│008│ 蘇明河 │華泰商業銀│97年7月31日│181,900元│0000000│││││行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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