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施鳳嬌 │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6月10日│50,000元│R0000000│622-0││││一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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