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陳勝忠
陳仲升 陳岱椿 陳文陳明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 律師 范雅涵 律師再審被告 陳芳連
: 李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於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收件年期、字號、登記日期欄「民國100年 莊登 字第0220號;登記日期100年1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0年莊登字第029820號;登記日期100年
1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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