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劭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劭丞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累犯: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11月25日確定,接續他案執行,於109年9月9日執行完畢,嗣再接續執行他案拘役刑後,於109年10月13日他案拘役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之罪暨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且前構成累犯之案件亦為同類型之竊盜案件,前並有多次竊盜刑事前案紀錄,自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
,衡酌被告犯罪情節、手段、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高,且所竊得之物經警扣案後業經告訴人領回,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及刑事前案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物已經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在卷可參,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胡家寧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16號
被 告 魏劭丞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魏劭丞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因接續執行且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向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1年2月7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00號萊爾富超商榮春門市內,乘店長 龔明芬 疏於注意之際,以未結帳而攜出店內物品之方式,徒手竊得店內貨架上之鮮奶及舒跑飲料各1瓶,共價值新臺幣118元,嗣龔明芬發覺有異,報警究辦,且扣得上揭物品(業已具領發還)。
二、案經龔明芬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魏劭丞自白前揭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龔明芬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及監視器擷取畫面(含現場相片)共34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魏劭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為累犯,請斟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得之物品業已返還,有贓物領據在卷可考,爰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檢察官 吳志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陳志榮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