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9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告 李紫緹李順德 之繼承人

李家慈 即李順德之繼承人

歐陽齊 即李順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順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4,567元,及自民國(下同)105年11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440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順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自96年11月1日起算利息(見支付命令卷第5頁)。嗣於訴訟繫屬間,減縮自105年11月26日起算(見本院卷第3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李家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順德前於民國94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9萬元,期限36個月,雙方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惟李順德自96年3月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且經原告催討無效,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李順德尚欠借款本金13萬4,567元。詎李順德於108年9月3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爰依繼承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李紫緹、歐陽齊:父親過世後兩年才知道父親的債務。爺爺過世後,不動產由我父親跟他兄弟姐妹繼承,但我父親並未辦理繼承登記,目前不動產還是登記在爺爺名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李家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雖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惟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同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仍應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債務,僅係就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之債務得拒絕清償,而非謂繼承人就其繼承之債務於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當然消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繼承被繼承人一切財產與債務,僅因法律規定當然限定繼承,繼承人僅需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清償所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無須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惟並不表示當繼承遺產價值低於遺留債務,或被繼承人僅遺留債務並無遺留財產之情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對繼承人無請求權。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李順德戶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授信明細查詢單、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為證。而被告李家慈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至於被告實際上有無自被繼承人處繼承財產,此係原告取得執行名義後執行上有無實益之問題,與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應負之清償責任範圍無涉,特此指明。

 ㈣從而,原告依繼承、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40元(即裁判費1,44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命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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