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 吳榮嫻 (原名: 吳塵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以一百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十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止,該更生方案所定第九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2年1月遭取消低收入戶資格,,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01年5月7日確定在案。
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有其提出之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0頁),堪認為真實。審酌債務人目前收入及更生方案每期還款金額,足認其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