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簡字第14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海寶活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海寶活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年月日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楊惠欽法官李協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蔡玫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