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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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76號民國97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97年7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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