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上訴人台南縣下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968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7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應查報被上訴人於91年5月10日至94年3月9日擔任總幹事期間有無受領報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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